



(2007)朝民初字第09227号
原告北京澄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8号B座715室。
法定代表人黄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朝辉,北京市达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伯峻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真南路4268号B区730号。
法定代表人岑吾仙。
原告北京澄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上海伯峻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田朝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集教育服务、教育咨询、网络服务、图书出版与教育培训为一体的综合性的教育服务集团,是从事留学咨询服务与留学考试服务的优秀公司。被告于2005年起,在搜狐网、寄托天下、天涯等网站发表了《气死我了》或改名为《千万不能找中介》的内容相同的文章,文章通篇都在捏造事实,编造谎言,对原告的服务和名誉进行恶意攻击和诋毁。此事给原告名誉造成了恶劣影响。客户纷纷来电询问此事真伪,并且有大量客户要求全额退费,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在全国性的报刊、互联网上为原告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太傻网系原告所有的网站。原、被告均从事留学咨询业务。
2006年9月28日,原告申请北京市朝阳区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经公证查实以下事实:2006年1月29日,名为“Swiftfox”的作者在天涯虚拟社区中的“天涯杂谈”栏目发表了名为“[春晚]气死我了!!!!”、“气死我了!!!!”“[转载专区]气死我了!!!!(转载)”等6篇内容相同的文章,文章中称“太傻留学咨询中心”是黑中介、是骗子、黑店,并对太傻网的服务进行了否定评价。另经公证,搜狐网、滴答网(出国网站)亦刊登了内容相同的文章。
经查,“Swiftfox”多次使用被告的账号及IP地址登陆天涯虚拟社区及滴答网。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公证书、上海电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部综合办公室查询单、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级有限公司提供的“Swiftfox”网站访问的IP地址清单、深圳市滴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协助调查结果、被告公司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法人享有名誉权,他人不得以不当行为损害法人名誉权。根据本案查明事实,“Swiftfox”多次使用被告的帐号及IP地址登陆天涯虚拟社区及滴答网,发表了诋毁原稿的名誉的文章,且这些文章在搜狐网上亦有刊登。搜狐网、天涯虚拟社区均系知名网站,滴答网系留学出国领域的专业网站,故这些文章的发表无疑会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不良影响,该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害。由于“Swiftfox”系使用被告的帐号及IP地址进行了上述行为,故本院判令由被告承当相应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请求,数额过高,本院予以酌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伯峻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北京澄怀科技有限公司的名誉侵权。
二、被告上海伯峻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向原告北京澄怀科技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为原告北京澄怀科技有限公司恢复名誉(内容由本院审定,如拒绝履行该义务,本院则将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费用由被告上海伯峻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三、被告上海伯峻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澄怀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三万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澄怀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懂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上海伯峻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由原告北京澄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八千二百五十元(已交纳);由被告上海伯峻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五百五十元(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是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俞里江
代理审判员 赵艳群
代理审判员 程 屹
二 O O 七 年 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石 杨